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重訴字第29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重訴字第29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二九○七號
原告中央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興金 送達代收人 洪銘鐘 被告易欣技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丙○○代理人被告乙○○住台北市○○○路○段○○○巷○○號二樓
財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住台北市○○○路○段○○號八樓法定代理人 陳玉桂 住台北市○○○路○段○○○號十四樓之一被告財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住台北市○○○路○○○號十五樓兼法定甲○○住台北市○○○路○段○○巷○號六樓代理人被告台根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段○○○號四樓法定代理人 洪生章 住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日
法院書記官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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