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重訴字第29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二九四八號
原告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丙○○被告延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苗營業所設台北市○○○路○段○○○號八樓兼法定代理人丁○○住台北市○○○路○段○○○巷○○號二樓被告甲○○住台北市○○○路○段○○巷○號六樓共同訴訟代理人乙○○住台北市○○○路○段○○○號九樓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仟玖佰玖拾萬貳仟叁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陸佰陸拾叁萬肆仟元或同面額之台北市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六年度債票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台幣壹仟玖佰玖拾萬貳仟叁佰玖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除假執行擔保物外,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如附件所示。
三、證據:提出借據、約定書、本票、催告書、保證書、存款明細帳、交易明細表、客戶往來歸戶查詢單、帳卡查詢本金異動表、動支摘要查詢、放款利率表、被告延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公司執照、支票存款開戶申請書、支票存款往來約定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被告丁○○、甲○○之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二、陳述:原告主張之事實均屬實,惟被告現無力清償,請准延期清償。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約定書、本票、催告書、保證書、存款明細帳、交易明細表、客戶往來歸戶查詢單、帳卡查詢本金異動表、動支摘要查詢、放款利率表及被告延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公司執照、支票存款開戶申請書、支票存款往來約定書、變更登記事項卡等件為證,並經被告自認無誤,自堪信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借款新台幣壹仟玖佰玖拾萬貳仟叁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假執行之宣告:兩造陳明願供擔保請為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均與規定相符,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物予以宣告。
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競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楊翠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