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八五號
聲請人即被告 郭學偉 選任辯護人 楊建強 律師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郭學偉前因槍枝走火誤傷被害人 劉進武 ,實非有意殺人,現已經被告之父親代理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被害人同意放棄民刑事之請求及告訴權,且被告案發後深具悔意,自首投案說明,並無逃亡或串供之虞。被告於八十六年發現身患慢性C型肝炎,並先後於八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至十二月十三日、八十七年三月二十日至四月十八日,在陽明醫院住院治療,其後並轉至台大醫院繼續門診治療、服藥,現尚須按時服藥及門診,爰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查本件被告 陳學偉 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並由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而依法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執行羈押。另經本院於八十九年一月十七日訊問被告、被害人劉進武、證人陳耀濱、 陳錫坤 後,認為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所供述與證人 許怡真 復有矛盾可指,被訴殺人未遂罪,其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至被告罹患慢性C型肝炎一節,固據其提出臺北市立陽明醫院、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惟據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二日、同年十一月一日出具之診斷書,均稱被告ALT指數維持正常,僅需「繼續在門診觀察追蹤,以防復發」,尚難有何證據足認被告現罹「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疾病,且上開羈押事尚不因被告自動投案說明而消滅。聲請人以前開事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吳秋宏又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孫佩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