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75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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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7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7542號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000000000、乙○○、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之營利事業登記證。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
書記官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