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建上易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建上易字第二號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煌銘 訴訟代理人 秦玉坤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昭邦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修翰 被上訴人浩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修翰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游雅鈴 律師
張世興 律師右一人複代理人 陳瓊苓 律師右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阮富枝
法官吳麗惠法官黃豐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兩造均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廖艷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