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再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再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再字第五二號
聲請人甲○○右再審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本院九十三年再字第三九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即認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尤豐彥
法官陳金圍法官湯美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書記官賴淑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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