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訴字第39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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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訴字第39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三九三九號
上訴人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君穎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對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七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茲查被告甲○○因槍傷造成椎體爆裂性骨折並脊髓損傷、雙下肢癱瘓,經就醫手術後病況無改善,為永久性損傷,現時無法走動到庭,有台北榮民總醫院九十三年育廿一日北總企字第○九三○○○六五二五號函可稽,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應於其能到庭前停止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相助
法官楊貴雄法官黃聰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金來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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