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交易字第19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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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交易字第1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交易字第19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四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56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四生於民國000年0月0日23時許起至翌(2)日0時許止,在桃園市○○區○○路○○○巷○○弄○號居所飲酒,明知飲酒後已達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108年2月2日7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7時35分許,行經桃園市○○區○○路與奉化路口時,為警攔檢,並於同日7時41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0毫克,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25毫克以上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已於108年5月6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附卷為憑(見本院卷第41頁)。揆諸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亭妤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