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調字第272號
原 告 竹味亭精緻火鍋即竹味亭小吃店
法定代理人 宋文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伊登花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
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