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保險簡字第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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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保險簡字第85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被   告  陳武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定有明文;再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
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在彰化縣埔心鄉,此有個人戶籍資
料查詢結果1份附卷可稽,依上開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前段規定,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而本件侵權行為地
在國道一號南向88公里即新竹縣竹北市○○○○○道公路警
察局第二公路警察大隊楊梅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卷宗在卷
可參,本件侵權行為地之管轄法院應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依前揭規定,是本件不論依被告住所地或侵權行為地,均非
屬本院轄區。茲為兼顧兩造訴訟之便利性,及考量交通事故
調查需求,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新竹地
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
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
書記官鄭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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