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簡字第273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湖簡字第27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翔恩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林彥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0年度偵字第86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翔恩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另應適用之法條並補充如
下: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
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1項。
二、自本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可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
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蔡志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
書記官趙薇莉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日期為準。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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