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1330號
原告 江佳峰
訴訟代理人 董郁琦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伍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零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
書記官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