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補字第136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1365號

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謝宇森

複代理人 彭正順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瑞鑫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萬捌仟捌佰陸拾肆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

書記官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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