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1365號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謝宇森
複代理人 彭正順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瑞鑫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萬捌仟捌佰陸拾肆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
書記官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