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40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4404號債權人 徐翰毅 債務人 徐郁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0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司法事務官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