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384號
債權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債務人張文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8,427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電信費用新臺幣(下同)30,866元,其中2,439元為門號0000-000000號專案補貼款。惟查債權人並未釋明其得請求債務人給付上開專案補貼款,嗣本院於114年6月6日裁定命其於7日內補正之,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0日送達債權人,然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債權人114年6月17日陳報狀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之金額(00000-0000=28427),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裁判費1,000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