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45號

聲請人岡洲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璧玲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於警局受理案件證明單上補正下列事項:

㈠報案人應為「岡洲建設有限公司」,「 范靖羚 」為代理人(上開證明單併同本裁定退還更正)。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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