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45號
聲請人岡洲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璧玲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於警局受理案件證明單上補正下列事項:
㈠報案人應為「岡洲建設有限公司」,「 范靖羚 」為代理人(上開證明單併同本裁定退還更正)。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45號
聲請人岡洲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璧玲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於警局受理案件證明單上補正下列事項:
㈠報案人應為「岡洲建設有限公司」,「 范靖羚 」為代理人(上開證明單併同本裁定退還更正)。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