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催字第46號聲請人岡洲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璧玲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應補正之事項:請於警局受理案件證明單上補正下列事項:㈠報案人應為「岡洲建設有限公司」,「 范靖羚 」為代理人(上開證明單併同本裁定退還更正)。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司法事務官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