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21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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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訴字第2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2101號上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戊○○選任辯護人楊思勤律師
黃教倫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姜禮增 律師被告甲○○
乙○○丁○○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常業詐欺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96號中華民國94年6月1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4057號、第4581號、94年度偵字第42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戊○○、丙○○、甲○○、乙○○、丁○○羈押期間,均自民國玖拾肆年拾貳月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戊○○、丙○○、甲○○、乙○○、丁○○因常業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4年7月1日訊問後,認犯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8款所列之刑法第340條常業詐欺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同日執行羈押,嗣自民國94年10月1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二月。
二、茲本院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12月1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17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高明哲法官許仕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貞達中華民國94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