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8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訴字第891號原告乙○○
樓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 律師複代理人 楊仲傑 律師被告丙○○
二樓訴訟代理人 高進發 律師複代理人甲○○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4年12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何君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12月22日
書記官蕭興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