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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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439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4年度婚字第439號離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為離婚案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慧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3日
書記官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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