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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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7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壹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殺人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4年8月11日執行羈押,並於94年11月11日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1月11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何秀燕
法官楊智守法官林揚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月3日
書記官于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