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2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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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219號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陳仲豪 律師被告 莊繼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7年度訴字第823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家中尚有12歲以下之子女,請求交保等語。
三、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羈押在案,惟被告嗣於民國107年11月23日另案入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而經本院停止羈押,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執更巳字第4822號執行指揮書在卷足稽,顯見被告現已入監執行他案,並非仍在本院羈押中,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葉韋廷
法官顏嘉漢法官黃致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芳蘭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