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繼字第25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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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2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2525號聲請人 陳蔡淑美 代理人 廖德澆 律師相對人即被繼承人 蔡猷正 (亡)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蔡猷正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及第6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故法院於受理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認無管轄權時,得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蔡猷正於民國107年8月18日死亡,被繼承人蔡猷正生前最後設籍地為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4樓,有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附卷可稽(本院卷頁
3),是依首揭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玆聲 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照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