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繼字第22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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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2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2257號聲請人即聲明人 林宛樓
陳泓宇 共同法定代理人 陳品汝
林裕哲 相對人即被繼承人 陳許瓊姑 (亡)上列聲請人聲明對於被繼承人陳許瓊姑遺產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聲請人 謝淳榛 、 謝秀艷 之法定代理人「林裕哲」之印鑑證明,該印鑑證明之申請目的須為「拋棄繼承」或「不限目的」,且須與所提出之繼承權拋棄書上所蓋印之印鑑印文相符。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心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