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37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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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簡上字第3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簡上字第373號上訴人 葉秀真 訴訟代理人 陳俊名 被上訴人豐盛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如偀 訴訟代理人 蔡坤旺 律師複代理人 吳承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7月18日本院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2065號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並為訴之追加,本院合議庭於107年1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被上訴人應將上訴人所有之臺中市○○區○○路○段○○○○○○號十四樓之三建物之漏水,依附表所示隆泰工程行施工內容修復。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按「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第255條第1項第2款至第6款情形,不在此限」、「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第255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之上訴程序,準用之。查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將上訴人所有之臺中市○○區○○路○段000000號14樓之3建物之漏水,依附表所示方式修復」。嗣於民國107年12月14日本院審理中,變更聲明為:「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將上訴人所有之臺中市○○區○○路○段000000號14樓之3建物之漏水,依鑑定報告所示國銓工程行施工內容(按即本判決附表所示國銓工程行工內容,下同)修復」,並追加備位聲明:「被上訴人應將上訴人所有之臺中市○○區○○路○段000000號14樓之3建物之漏水,依鑑定報告所示隆泰工程行施工內容(按即本判決附表所示隆泰工程行施工內容,下同)修復」。上訴人就變更聲明部分,核屬更正其事實上之陳述,非為訴之變更;就追加備位聲明部分,與原上訴聲明均係就臺中市○○區○○路○段000000號14樓之3建物(下稱系爭建物)之漏水部分請求被告修復,相關訴訟資料可相互引用,核屬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均合於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貳、得心證之理由:
一、上訴人起訴主張:伊為系爭建物之所有權人暨豐盛社區大樓(下稱豐盛大樓)之區分所有權人。伊於105年9月27日發現系爭建物主臥房(下稱主臥房)中與豐盛大樓外牆共用之牆壁(下稱系爭外牆)有嚴重漏水之情形,經廠商判定漏水原因係豐盛大樓外牆與主臥房內之牆面有一致性裂痕,導致水由外牆滲漏至主臥房內,應由被上訴人單獨負修繕責任。被上訴人欲委請訴外人隆泰工程行進行修繕,然其所用如附表所示隆泰工程行工法(下稱隆泰工程行工法)無法根除漏水,應以訴外人國銓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國銓公司)所提如附表所示國銓公司工法(下稱國銓公司工法)方可根除漏水。伊請求被上訴人委請國銓公司施作,遭被上訴人拒絕,為此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1項、第3條第4款及第10條第2項之規定,求為判命被上訴人應將系爭建物漏水部分依國銓公司工法修復之判決。復於二審追加追加備位之訴:如認被上訴人無庸依國銓公司工法修復漏水,爰依前揭法條,備位求為判命被上訴人應將系爭建物漏水部分依隆泰工程行工法修復之判決。
二、被上訴人則以:系爭外牆非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共用部分,伊無獨立修繕系爭外牆之義務,且系爭牆壁漏水係上訴人裝潢不當所造成,應由上訴人自行修繕;縱認伊負修繕義務,惟上訴人既享有系爭牆壁中心以內之專有部分,自應需負擔一半之修繕義務。另上訴人所提之國銓公司工法,與伊所提之隆泰工程行工法,經社團法人臺中市土木技師公會(下稱土木技師公會)鑑定認均屬修繕漏水之有效方式,而隆泰工程行工法工期短、費用低,且經伊決議採用,上訴人不得強求伊以國銓公司工法修繕。伊曾向上訴人表明願以隆泰工程行工法修繕,但遭上訴人拒絕,上訴人未盡協力義務,伊自無債務不履行或侵權行為之情云云,資為抗辯。
三、原審駁回上訴人之請求,上訴人提起上訴,並為訴之追加:㈠上訴人之聲明:
⒈上訴聲明:
⑴原判決廢棄。
⑵被上訴人應將上訴人所有之系爭建物之漏水,依鑑定報告所示國銓工程行施工內容修復。
⒉追加備位聲明:
被上訴人應將上訴人所有之系爭建物之漏水,依鑑定報告所示依隆泰工程行施工內容修復。
㈡被上訴人答辯聲明: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四、上訴人主張系爭建物主臥室內部牆面漏水之事實,業據上訴人提出大樓外牆裂縫照片及主臥室牆面漏水照片等為證(見原審卷第70、71頁),復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惟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應依國銓公司工法修繕漏水,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
㈠被上訴人於原審辯稱:系爭牆壁漏水係上訴人裝潢不當所造
成云云。然原審函請土木技師公會鑑定,該公會認:「研判牆壁滲水應非由配電管內流入臥室內」、「研判主臥室與外牆之裂縫為穿透之裂隙」、「由於外牆已產生穿透之裂隙,其防水功能已經失效,若遇下雨或颱風季節,外牆雨水沿穿透之裂隙滲入室內,若加計風壓影響,滲水情況將更明顯,此乃為導致屋內主臥室裂隙位置滲水之原因」、「經鑑定技師現場檢視,主臥室有裂縫之牆面僅距樓地板高2.42M以上有裝潢,其餘並未施作木作裝潢,主臥室外牆之裂縫位置低於2.42M,研判非原告(即上訴人)室內裝潢不當所致」,此有土木技師公會107年4月11日(107)中土鑑發字第269-05號鑑定報告書(下稱鑑定報告)在卷可憑(見鑑定報告第6頁),足見系爭牆壁漏水非上訴人行為所造成,被上訴人所辯即無可採。
㈡按專有部分係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
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共用部分係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3、4款、第7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公寓大廈中具有使用上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標的之公寓大廈之一部分為專有部分;而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為共有部分。查系爭牆壁係豐盛大樓外牆之一部分,為維持建築物安全之主要構造,性質上不許分割而獨立為區分所有之客體,自限於共用,而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至被上訴人辯稱:系爭牆壁中心為界,以內為上訴人之專有部分,以外為共有部分云云,惟如此界定外牆之專有共有部分,一旦發生糾紛,尚須鑑定損害發生在外牆中心以內或以外,非但曠日廢時,延誤修繕時機,且增加鑑定費用,甚至產生鑑定費用高於修繕費用之爭端,實治絲益棼;又如區分所有權人不盡其修繕壁心以內專有部分之義務,損害恐擴及壁心以外之共有部分,亦有公共安全之虞,危及其他區分所有權人之權益,故外牆不宜以壁心區分為專有及共有部分,亦不宜認可獨立使用而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被上訴人前揭置辯,尚難採認。
㈢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共用部分、約定共
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查系爭牆壁既屬共有部分,且漏水非上訴人行為所造成,業如前述,依前揭條文,即應由被上訴人負擔系爭牆壁漏水之修繕義務,被上訴人既負擔修繕義務,理應由被上訴人選擇合適之修繕方式,系爭牆壁非上訴人之專有部分,即無由單憑上訴人之意志加以選擇修繕方式。隆泰工程行與國銓公司之工法既經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均為修繕系爭牆壁裂縫不至不再漏水之有效方式之一(見鑑定報告第7頁),則被上訴人抗辯以隆泰工程行之工法修繕,要無不當,上訴人非系爭牆壁漏水之修繕義務人,並無法強求被上訴人依國銓公司工法修繕,是其上訴請求被上訴人依國銓公司工法修繕系爭牆壁漏水云云,並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人聲請函詢土木技師公會及傳訊鑑定人 許引絃 ,欲證明兩種工法何者為為妥適之修繕方式、建議之修繕方式及延長防水防漏年限較佳等節,惟上訴人並無選擇修繕工法之權利,且兩種工法均可達到防水防漏之效果,業如前述,本院認已無調查上開事項之必要,併予敘明。
㈣按預備訴之合併係以當事人先位之訴有理由,為備位之訴之
解除條件;先位之訴無理由,為備位之訴之停止條件。上訴人上訴請求被上訴人依國銓公司工法修繕系爭牆壁既無理由,本院即應就其追加請求被上訴人依隆泰工程行工法修系爭牆壁之備位之訴予以裁判。查系爭牆壁為共有部分,應由被上訴人負擔修繕義務,且隆泰工程行工法為修繕系爭牆壁漏水有效方法之一,業如前述,則上訴人追加備位請求被上訴人依隆泰工程行工法修繕系爭牆壁漏水,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被上訴人辯稱:其訴訟前已決議通過以隆泰工程行工法修繕,於原審107年5月11日開庭時亦表明願以隆泰工程行工法修繕,上訴人追加之訴無訴之利益云云,然被上訴人於原審爭執系爭牆壁漏水原因及何人應負擔修繕費用,於二審時仍以前述之壁心說爭執其應負擔之修繕義務僅有中心以外之部分,是上訴人就此部分仍有訴之利益,其追加備位聲明,並無不合,被上訴人辯稱追加無訴之利益云云,即非可採。
四、綜上所述,上訴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1項、第3條第4款及第10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應將系爭建物漏水部分依國銓公司工法修復,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理由雖有不同,結論則無二致,原判決仍應予以維持,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1項、第3條第4款及第10條第2項之規定,備位追加請求被上訴人應將系爭建物漏水部分依隆泰工程行工法修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上訴人聲請函詢土木技師公會及傳訊鑑定人許引絃,本院認無訊問必要,業如前述;又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均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無理由,追加之訴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裕仁
法官李立傑法官王怡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書記官巫偉凱附表:
┌────┬────────────┬────────────┐││隆泰工程行│國銓工程行│├────┼────────────┼────────────┤│施工內容│1.搭設外牆高空鷹架(含拆│1.搭設外牆鷹架及防護網保│││裝及電梯防刮保護)。│護杆架(含電梯走道鋪設│││2.外牆裂縫處填補特製專用│)。│││泥(外牆磁磚未打除)。│2.外牆牆面裂縫處磁磚擴大│││3.外牆表面塗層2道特製奈│打除(長250m,寬30cm)│││米防水材滲透施工。│。│││4.完工清潔。│3.室內牆面依裂縫處延伸打││││除(寬20cm),從內向外││││灌注射AB劑(EXPOY硬化││││劑)將裂縫間隙填滿。││││4.外牆面磁磚打除範圍壁體││││施作防水塗料、砂漿復原││││粉刷、貼附磁磚。││││5.完工清潔復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