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70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57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70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方仁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41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方仁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玖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方仁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次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方仁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9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已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而其中受刑人犯附表編號1至5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
6至9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業經具狀請求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故依刑法第50條第
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童秉三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附表:受刑人方仁志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6年9月6日│106年11月8日│106年11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年度及案號│毒偵字第4271號│毒偵字第9號│毒偵字第5547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中簡字第│107年度中簡字第│107年度中簡字第││││2865號│241號│44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2月26日│107年2月12日│107年5月4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中簡字第│107年度中簡字第│107年度中簡字第││││2865號│241號│444號││├────┼────────┼────────┼────────┤│判決│判決確定│107年1月15日│107年3月12日│107年5月28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361號│執字第5018號│執字第9323號││├────────┴────────┴────────┤││臺中地檢107年度執更字第5139號(編號1至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1年8月│├────────┼────────┼────────┼────────┤│犯罪日期│106年12月7日│106年11月14日│106年11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年度及案號│毒偵字第138號│毒偵字第5254號│偵字第33109、331│││││10、33112、33113│││││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易字第155│107年度中簡字第│107年度訴字第369││││3號│7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6月11日│107年4月20日│107年7月24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易字第155│107年度中簡字第│107年度訴字第369││││3號│7號│號││├────┼────────┼────────┼────────┤│判決│判決確定│107年7月9日│107年9月10日│107年8月20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1017號│執字第14912號│執字第18765號(││├────────┤│編號6至9定應執行│││臺中地檢107年度││有期徒刑2年6月)│││更字第5139號(編│││││號1至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106年11月29日│106年11月30日│106年12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年度及案號│偵字第33109、331│偵字第33109、331│偵字第33109、331│││10、33112、33113│10、33112、33113│10、33112、33113│││號│號│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第369│107年度訴字第369│107年度訴字第369││││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7月24日│107年7月24日│107年7月24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369│107年度訴字第369│107年度訴字第369││││號│號│號││├────┼────────┼────────┼────────┤│判決│判決確定│107年8月20日│107年8月20日│107年8月20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8765號(│執字第18765號(│執字第18765號(│││編號6至9定應執行│編號6至9定應執行│編號6至9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有期徒刑2年6月)│有期徒刑2年6月)│└────────┴────────┴────────┴────────┘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