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桃簡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桃簡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桃簡附民字第35號附民原告 高誠鴻 附民被告 魏稚芹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桃簡字第440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6日所為之107年度桃簡附民字第35號裁定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審判組織部分部分漏載「審判長法官劉家祥」、「法官黃柏嘉」等字,應更正之。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繕或脫漏,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案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繕情形,惟不影響裁判之本旨,應更正其記載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劉家祥
法官黃柏嘉法官蘇品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崇容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