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2年度訴字第340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原名邱彭錦
巷12號2選任辯護人 郭隆偉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94年6月2日交由本院(子股)執行另案羈押之時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本院以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無羈押必要,而逕命責付於其母乙○○,並依刑事訴訟法第117條之1第1項命對於指定傳喚之期日應遵期到庭。惟被告於94年1月27日本院指定期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經本院於94年2月17日以違背本院所定應遵守之事項命執行羈押在案。現因被告尚有另案須執行羈押,是自今日將被告交付執行另案羈押之時起,本案羈押事由即已消滅,應予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07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興浪
法官林卉聆法官蔡志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94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