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家聲字第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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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家聲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家聲字第三三一號
聲請人 陳新墻 右當事人間請求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原、正本中關於之「 紀德木 」記載,應更正為「 陳來妹 」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二十條第二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陳學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曾仁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