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14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四八三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黃翎芳律師
陳姝樺律師右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正本為裁判之法官簽名欄內關於「法官許惠瑜」之記載應更正為「法
官周瑞芬」。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正本為裁判之法官簽名欄內關於「法官許惠瑜」之記載,依全案情節,及裁定意旨,顯係「法官周瑞芬」之誤載。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張智雄
法官周瑞芬法官莊嘉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