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五六九號
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丙○○
甲○○右聲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五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正本第二頁第三行「第四九號」之記載,應更正為「第四九一號」;另同頁第四行「第六一號」之記載,應更正為「第六一八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二十條第二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鍾啟煒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