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10號
抗告人甲○○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3年度重訴字第10號給付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94年4月27日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佩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6月9日
書記官吳信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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