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簡字第80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801號
原   告  楊少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惠慈吳阿瑞 間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2,100元外
,尚應補繳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褘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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