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簡字第178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雷源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聶康寧 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0月28日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
書記官王盈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