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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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2號

原告臺中市政府建設局

法定代理人 陳大田

訴訟代理人 何志揚 律師

複代理人 江伊莉 律師

被告 賴銀成

訴訟代理人 賴建良

被告 黃林梅秋

黃木村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水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經界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四頁中關於「 賴銀城 」記載,應更正為「賴銀成」。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黃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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