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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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2號
原告臺中市政府建設局
法定代理人 陳大田
訴訟代理人 何志揚 律師
複代理人 江伊莉 律師
被告 賴銀成
訴訟代理人 賴建良
被告 黃林梅秋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水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經界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四頁中關於「 賴銀城 」記載,應更正為「賴銀成」。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黃于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