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秩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10年度中秩字第15號

移送機關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

被移送人 林振富

被移送人 郭彥仁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裁定日期欄「中華民國10年5月5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如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

之本旨者,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可由

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又法院受理違反社會

秩序維護法案件,除社會秩序維護法有規定者外,準用刑事

訴訟法之規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10年5月5日所為原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爰依首揭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筱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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