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0年度潮簡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簡字第466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複代理人   黃泳儒
被   告  林玉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
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增列第二項「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仟零柒拾肆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更正為「本判決原告勝訴
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仟零柒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顯然錯誤,乃指
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故判決
理由中所表示之意思,於判決主文中漏未表示者,亦屬顯然
錯誤(最高法院41年台抗字第66號裁定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揆諸
上揭說明,爰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
書記官劉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