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北簡字第18737號
法定代理人 郭永宗
訴訟代理人 楊智鈞
法定代理人 楊勝宇
(未到)
上列當事人110年度北簡字第18737號給付服務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110年12月14日下午5時4分在本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詹駿鴻
書記官翁挺育
通譯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89,182元,及自民國110年8月2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99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89,182元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9年1月間簽有系統保全服務契約書
、監視系統附加協議書、門禁契約書等,但被告違約,尚欠
服務費、違約金、施工費、器材成本,已經提出上述契約,
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三項準用第一項、第279條第一項
規定,可以認定,應判決如主文第一項。
二、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官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