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18737號民事判決

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北簡字第18737號

原告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永宗

訴訟代理人 楊智鈞

被告尊顏生技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勝宇

(未到)

上列當事人110年度北簡字第18737號給付服務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110年12月14日下午5時4分在本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詹駿鴻

書記官翁挺育

通譯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89,182元,及自民國110年8月2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99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89,182元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9年1月間簽有系統保全服務契約書

、監視系統附加協議書、門禁契約書等,但被告違約,尚欠

服務費、違約金、施工費、器材成本,已經提出上述契約,

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三項準用第一項、第279條第一項

規定,可以認定,應判決如主文第一項。

二、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官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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