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調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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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調字第144號
原   告  謝東永
被   告  謝瑞賢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因系爭不動產係坐落彰
化縣芳苑鄉(起訴狀參照),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規
定,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專屬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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