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261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2610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   告  張珈瑄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間曾合意由原告總行所在地(臺北市○○區○○
○路○段○○○○○○○○○○○號1樓)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下稱臺北地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信用卡約定條
款第25條可稽,是本件自應由臺北地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轉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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