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補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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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補字第106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林旻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 尤釤汎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宜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