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聲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聲字第16號
抗 告 人  許繁昌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黃金蘭 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於民
國108年3月11日具狀表示對原裁定不服,本件應徵收抗告費新
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收受本裁定後3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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