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聲字第16號
抗 告 人 許繁昌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黃金蘭 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於民
國108年3月11日具狀表示對原裁定不服,本件應徵收抗告費新
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收受本裁定後3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