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3651號
原 告 徐坴暉
上列原告徐坴暉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河媒體購
物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壹仟柒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
壹拾陸萬伍仟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