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246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2461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陳裕芃
被   告  施憲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前經本院依職權查詢掛號投遞辯論通知書結果,
已於民國108年2月18日招領中,此有中華郵政交寄大宗掛
號郵件執據、國內郵件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頁
、第16頁),嗣本院於108年3月18日本件辯論終結後(見
本院卷第18頁及反面),於108年3月20日收受中華郵政以
「不按址投遞區,招領逾期」為由退回之被告辯論通知書(
見本院卷第20頁)。據此,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
依首揭規定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4月30日上午
9時25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書記官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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