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3年度員補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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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員補字第147號
原 告 台灣同心圓功德慈善會
法定代理人 邱順喜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慰問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賴素真 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80,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
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李 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10日內抗告,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