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店補字第8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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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補字第852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南光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科技大學等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542,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
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