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員補字第144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訴訟代理人 劉建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有長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991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李 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10日內抗告,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