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3年度營小字第33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陳啟文
       柳逢杰
被   告  沈祐青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營小字第333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3年12月11日上午09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
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曾鴻銘
  書記官 周信義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零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伍仟柒佰柒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暨按前述利息加計
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曾鴻銘
書記官周信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
書記官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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