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2208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相海
訴訟代理人 江宗翰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游怡如 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萬8,160元,應
繳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61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繳判費
部分則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