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1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潘維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壹仟壹佰柒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潘維凱於民國100年7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
下同)220,000元,約定自民國100年7月28日起至民國10
5年7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0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12月31日止累計98,589元未給付,其中94,985元為本金;2,620元為利息;9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潘維凱於民國100年7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296,606
元,約定自民國100年7月28日起至民國105年7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0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12月31日止累計132,585元未給付,其中128,061元為本金;3,540元為利息;9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9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1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潘維凱│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8.07%│││94,985元││1月1日起││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潘維凱│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8.07%│││128,061元││1月1日起││計算之利息│└──┴─────┴─────┴──────┴──────┴───────┘